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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,可有一些人,为了满足口腹之欲,随意猎杀野生动物。8月3日,休宁县人民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,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。
被告人汪某起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,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;依法没收作案工具,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二万三千元。
经审理查明,2022年7月至9月期间, 被告人汪某起在休宁渭桥乡上前村梧干林组土名“竹山塘”位置的自家田地附近安放捕兽夹,先后捕获小野猪两头、白鹇两只、白颈长尾雉一只、灰胸竹鸡一只、灰背鸫一只、虎斑地鸫一只、鼬獾一只、赤腹松鼠二只。2022年12月, 汪某起将捕兽夹安放在上前村上管组的山上,捕获大野猪一头。汪某起将上述猎获物处理干净后存放在冰柜内。2023年1月13日, 汪某起使用捕兽夹在自家房屋的山后捕获雉鸡一只,处理干净存放冰箱中。同日,休宁县公安局齐云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汪某起涉嫌非法狩猎,在汪某起家中查获上述非法猎获物肉制品和捕兽夹八只。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在汪某起户查获的涉案动物分别为野猪、灰胸竹鸡、灰背鸫、虎斑地鸫、白鹇、白颈长尾雉、雉鸡、鼬獾、赤腹松鼠。其中白颈长尾雉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,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,灰胸竹鸡、灰背鸫、虎斑地鸫、雉鸡、鼬獾、赤腹松鼠是“三有”动物。根据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》及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》,汪某起猎获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23000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汪某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一只,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二只,价值共计20000元,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汪某起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、悔罪表现、赔偿情况,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编辑:胡妍卉